醫療事故鑑定作為法庭證據嗎?
一、醫療事故鑑定作為法庭證據嗎?
醫療事故鑑定作為法庭證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並不是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的當然證據。是否成為醫療賠償訴訟的證據還取決於法院對該結論的審查以及對全案證據的判斷。司法實踐中,尤其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往往並不據此判決不賠償,而是依據不同的法律和證據判決。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證據效力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僅僅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其具有法定的審查權,既可以採信它,也可以否定其效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工作,由醫學會組織。在民事訴訟當中,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屬於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審查權。法官完全可以依據自己的審判經驗,審查醫療事故鑑定人員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組織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程序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同時,在醫療事故侵權案件審理中,還存在着沒有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法院也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權訴訟之後,證明了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法院對因果關係和過錯實行推定。如果被訴的醫療機構不予舉證否定因果關係和過錯,只要法官經審理認為這一推定並不違背客觀規律,當然就可以直接認定侵權責任成立。
傷情鑑定的時間一般要3日。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而且傷情鑑定標準有時間限制的。原則上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但如果造成容貌損害或器官功能障礙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就會涉及到醫療事故鑑定方面的一些問題,在鑑定過程當中需要由專業的人員對於醫療事故的認定來進行處理,當然了醫療事故最終的鑑定結論也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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