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司法鑑定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司法鑑定由於其鑑定結果可能會對相關的訴訟案件的案情認定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不管是國家還是申請人對於司法鑑定的規範性都是非常的看中的,為此國家也相繼出台了一些和司法鑑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了,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司法鑑定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以下簡稱司法鑑定機構)是指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其他組織或當事人的委託,有償提供司法鑑定服務的組織。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准登記,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司法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人的執業機構。司法鑑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依法收取費用。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的行業主管機關,對司法鑑定機構及其鑑定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盛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是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履行對司法鑑定機構實施年度檢驗、行政處罰等職責。

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

第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依法獨立進行司法鑑定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鑑定業務範圍從事鑑定活動。

第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機構章程組織司法鑑定人開展業務工作,對於因違法違紀不適宜繼續執業的司法鑑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司法鑑定人、註冊資產數額、鑑定業務範圍等。

第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除經管理機關批准外,司法鑑定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第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的住所是司法鑑定機構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的住所只能有一處。

第十條 司法鑑定機構的註冊資產是指設立登記時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各項資產。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機構申請設立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已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三)有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的註冊資產;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鑑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於3名。

為了表示對司法鑑定的重視程度,和司法鑑定的規範性,所以國家制定頒佈的司法鑑定規定中對司法鑑定的相關問題做了詳細的規定,而且對於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還做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同時對於司法鑑定機構的命名上還做了相關的規定,這在我國還是比較的少見的。

標籤: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