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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有哪些

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有哪些

國家賠償的主要內容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國家和政府的宗旨雖然是為人民服務,執政為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國家機關以及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可能會侵犯我們的權利,我們可以依法請求國家的賠償。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一、什麼是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存在過錯等原因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

與其他形式的賠償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1、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務人員並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於機關賠償責任。

2、賠償範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3、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標準因侵犯的對象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4、賠償程序多元化。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適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二、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賠償請求人以郵寄等形式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本院是賠償義務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對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書;

(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 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五)有賠償義務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證據;

(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 賠償請求人對行使偵查、檢察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經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仍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有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書;

(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八條 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五)有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證據;

(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賠償請求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屬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還應當同時向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書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經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錯誤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必要時也可以交由複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當國家機關以及工作人員侵犯我們的權力的時候,我們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也有很多具體規定。但是,關於賠償請求是否立案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查,並且國家賠償請求的立案也得遵循相關程序和時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