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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需要遵守的原則有哪些?

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需要遵守的原則有哪些?

雖然大多數國家工作人員都秉持着為人民服務的心態在審理案件,但是也不乏違反法律規定,以權謀私現象。故而國家賠償案件依舊時有發生,為了維護國家的形象,司法機關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需要遵守特定的原則,不得徇私枉法。

一、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需要遵守的原則有哪些?

1、懲罰性原則

懲罰性原則,指賠償標準對侵害方應具有懲罰性,除使侵害方賠償足以彌補受害人所蒙受損害的費用外,還要付出對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負責任的懲罰性費用。這實際上就是賠償額等於損失額加上懲罰金額,因此這一原則下的賠償額是比較高的。

2、補償性原則

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等於實際所受損失額。

3、撫慰性原則

撫慰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徵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徵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範圍之內。所以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通常低於實際損失額。

由於《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財政負擔能力有限,同時,間接損害難以認定、計算,不宜操作,因此國家賠償標準採用的是撫慰性原則。但從目前情況來看,撫慰性原則已經遠遠不能彌補受害者的損失,況且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已大大提高,應該有能力相應地提高賠償標準。從世界範圍賠償制度的發展情況來看,間接損害與精神損害已被許多國家納入賠償範圍,因此我國也應作相應的改革或完善。

二、國家賠償歸責原則

(一)解讀“違法”

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形式,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表述,理論界也有不同解釋。違法的理論解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違法,是指致害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廣義的違法,是指除違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規範外,還包括違反法律的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權力不得濫用原則、盡合理注意原則等。

刑事拘留實質上是國家對他人人身自由權益的損害,但合法的刑事拘留不承擔賠償責任。對被侵害對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些私權利主體而言,損害其權益必須要有合法的根據,否則就是侵權;對於侵害行為的實施主體——國家機關這些公權力主體而言,損害他人權益應當是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及其所限定的範圍內進行的,如果超出該條件範圍根據的,就是違法侵權。所以,刑事拘留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的解讀就是:沒有合法根據和法律授權。

(二)解讀“歸責”

民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解決的是是否探究侵權主體內心的過錯來進行追究責任的問題。傳統的侵權理論中,歸責原則包括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推定過錯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因而,有人認為違法歸責原則是學者們概括出來的,沒有事實根據。

但是,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民事侵權法上的歸責原則不完全相同。首先,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國家作為享有特殊權力履行特殊義務的抽象主體,難以判斷其主觀過錯;其次,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為了公共利益執行職務,對於因執行職務行為導致的損害,如果不問行為是否合法就要求國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不現實的;最後,根據依法治國原則,國家機關的職權是法定的,採用違法歸責原則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依據和標準是可行的。

當然,國家賠償責任作為一種侵權責任,是從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發展演變來的。違法歸責與過錯歸責具有關聯性,違法歸責也含有過錯的性質。國家機關是執行國家法律的主體,行使的是公權力,必須忠實地貫徹執行法律,實現國家意志。如果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違背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職權的目的,這本身就是一種過錯。國家機關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權益造成損失的行為,客觀上表現出來的違法,必然源於主觀心理的過錯,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對於國家機關,必須要嚴加懲處,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必須要加以撫慰和補償。在法院判處承擔處罰後,相關國家機關必須按照規定支付罰金等,同時,相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還有可能會被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