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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條件有哪些?

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條件有哪些?

如果我們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給我們造成了嚴重的損失,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們是可以主張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我們的損失的,那麼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來看一下。

一、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條件有哪些?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

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即已經侵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定該行為違法,或已被撤銷)

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複議程序。

6、屬於法定的國家賠償範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8、賠償請求人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申請書應當寫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時間。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入筆錄,並填寫《口頭申請賠償登記表》一式四份,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

二、國家賠償的時間要求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範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複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條件有哪些,上文給出了具體的説明。但是,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通常情況下賠償請求人需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這一限制條款使得我們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難度明顯加大,這大概也是我們國家制定國家賠償法以來在實務中應用較少的一個因素吧。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比較棘手的法律難題,歡迎登陸本站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