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件賠賞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國家賠償案件賠賞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
誰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後處理誰來賠
公安機關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後,檢察機關又採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對公民採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後,審判機關曾作出有罪判決的,在公民最終確定無罪的情形下,由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為了方便賠償請求人申請刑事賠償,規範刑事賠償處理程序,《司法解釋》明確採取賠償義務機關後置設定方式,即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後處理的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劉合華解釋説,如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後又採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如對公民採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後,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賠償義務機關以公民存在故意虛偽供述、偽造其他有罪證據或自傷、自殘等行為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只能説是國家賠償標準而不能説賠賞,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國家賠償的標準,按照每日賠償284.74元的標準進行賠償。比如説當初司法機關人員在判案的過程當中,使得當事人做了冤獄整整十年,那麼這3000多天的賠償標準,按照每一天284.74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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