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國家賠償法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方式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方式有如下幾個種類:
1、違法實施罰款、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税款的,返還財產;
2、違法實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造成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4、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5、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在1994年5月12日,我國制定了《國家賠償法》,而在2010年4月29日和2012年10月26日,分別對《國家賠償法》做出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修訂。其中具體規定了賠償的責任主體、範圍、方式等等。
在國家賠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範圍和標準,符合相應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國家賠償法的制定也是為維護更多不公平的受害者,實現法治社會和平等富裕社會的一種法律,給人們生活有了一個更好的保障。相關部門會根據當事人的情形制定不同的賠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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