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立案管轄規定有哪些?
一、執行案件立案管轄規定有哪些?
(一)級別管轄
(1)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2)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3)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管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4)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二)普通管轄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生效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三)特別管轄
對船舶執行時,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法院。
(四)共同管轄
(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分別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五)移送管轄
某一法院受理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後,發現該執行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
二、執行民事案件的流程?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規定期限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規定期限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規定期限內啟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執行中採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6、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在申請民事執行時,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法院通過調查之後判斷是否立案,對既符合立案標準又不執行賠償的損害人可以執行強制措施,要求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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