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件管轄規定有什麼?
國家賠償是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國家需要支付給公民一些普查費用時候就是國家賠償,那麼什麼情況下公民能夠獲得國家賠償使我們所需要了解的,也就是説國家賠償案件管轄規定有什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條件是什麼?大家一起跟着小編來了解一下。
國家賠償案件管轄規定有什麼?
申請國家賠償的確認違法案件由賠償義務人的同級別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第二十條 下列賠償申請,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按下列規定受理:
(一)賠償義務機關為行使偵查、檢察、監獄管理權的機關,賠償申請人經依法申請賠償並申請了複議,因對複議決定不服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二)賠償義務機關是區、縣(市)人民法院,賠償申請人對其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賠償數額有異議而提出申訴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三)賠償義務機關為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或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賠償申請人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賠償數額有異議而提出申訴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四)人民法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一,且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申請人對賠償決定有異議的,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國家賠償案件立案條件?
1、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請求人身自由權賠償的,已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五項規定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有傷情、死亡證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財產權賠償的,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但已查明該財產確與案件無關的除外;
2、 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3、 賠償請求人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4、 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請求賠償時效內;
5、 請求賠償的材料齊備。
國家賠償案件管轄規定有什麼?一般來説是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管理決定的,根據案件的不同交由的賠償委員會的等級機構不一樣。一般是由同等級別的人民法院來管轄。需要滿足小編在上面為大家列舉的滿足條件才能申請國家賠償,大家可以互相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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