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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的規則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法的規則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法的頒佈能夠更好的保護公民的權利,很多情況下公民權利的救濟是非常重要的,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是應該規範的,公民的權利如果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了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則是怎樣的很多人存在模糊的認識,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國家賠償法的規則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和標準,即以何種標準判斷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

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因為國家活動是運用強制權力的活動,強制他人意味着影響其權益,合法影響權益是每一個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負擔,只有當這種影響違法之時,才構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對此國家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指違反實定法,還包括違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違反法律上對國家機關的要求,還包括違反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確定。

總之,只要能夠證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或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即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1、2018國家賠償新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8年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各級檢察機關自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2、2015國家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219.72元。

國家統計局2015年5月27日公佈,2014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資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3、2014國家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於5月27日下發通知,公佈了2014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200.69元。

國家統計局2014年5月27日公佈,2013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資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綜上所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的時候有可能會對公民的權利造成侵犯,很多人不知道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其權利得不到救濟,小編覺得大家平時可以多看看國家賠償法的規則,國家賠償法的存在可以更好的保護公民的權利,同時規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