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的規則原則是什麼?
我們知道,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到公民或者一些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時候,國家是要給受害人賠償的。但是有些時候,國家機關即使侵犯到公民權益,公民卻無法取得相應的國家賠償,這是為什麼呢?我國國家賠償的規則原則是什麼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我國國家賠償採用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
我國1994年5月12日公佈的《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此條規定明確了我國國家賠償採用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即只有或只要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後果的就應當賠償。因此,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只有違法侵權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不違法,即使給他人權益造成損害,也不由國家負責賠償責任。
二、採用違法歸責原則的依據
鑑於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起步較晚,在《國家賠償法》立法之時所處的環境之下並結合當時的具體國情,採用違法歸責原則對於防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克服過錯責任的不確定性、減少責任認定上的困難、增強其可操作性、強化國家公權力主體的法治理念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本文將具體就其適用依據歸納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違法歸責原則是客觀歸責原則,避免了過錯原則在主觀認定方面的困難,便於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根據違法歸責原則只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客觀上是否違法而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只要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的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則一旦發生損害,受害人無須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即可以要求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從而避免了確立主觀過錯和客觀違法的雙重責任標準,有利於明確責任主體。
(二)違法歸責原則將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嚴格區分開來,違法歸責原則以行為主體執行職務的違法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排除了對其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可能性,則有效地區分了國家賠償責任與國家補償責任。
(三)違法歸責原則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合法與否作為是否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標準,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強調的職權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與行政訴訟法確定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相統一。
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我國國家賠償的規則原則是違法歸責原則,當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違法導致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我們才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金,而如果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並沒有違法,我們是無法取得國家賠償金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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