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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免責的規定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法免責的規定是怎樣的?

這樣的現實生活當中,經常會發生國家造成他人的人生,或者是財產方面受到損害,這個時候,他人就會進行國家賠償的申請。當然,國家賠償的話,他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需要有一定的範圍,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國家賠償法免責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國家賠償舉證須知的內容應該包括哪些?

第七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況下國家賠償舉證在於侵權人

舉證責任倒置是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一個基本原則,也就是由國家相關單位舉證自己沒有侵權行為。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二、有時也需要被侵權人舉證

“關於申請確認人民法院不作為構成違法的證據責任問題,確認申請人及被申請的人民法院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即申請確認人民法院不作為構成違法,實行舉證責任分擔原則。關於確認申請人因人身權損害申請確認違法的,確認申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據此,我們可以看出國家賠償確認案件中除了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基本原則,還同時適用了共同舉證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確認時,應當提供其符合確認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具體而言指《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即申請確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確認申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八條規定的國家賠償請求人資格;(二)有具體的確認請求和損害事實、理由;(三)確認申請人申請確認應當在司法行為發生或者知道、應當知道司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四)屬於受理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受理案件,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其申請符合確認條件的相應證據。

第二,在申請確認法院不作為的案件中,申請人應提供對司法不作為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和結果的證據材料,併合理説明違法的司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這裏需要注意:申請人僅對損害已經發生、損害是由司法不作為行為造成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於造成損害的不作為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應由人民法院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確認申請人因人身權損害申請確認違法的,申請人應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告訴大家,國家賠償免責事由在我國法律當中具有明確的規定,將具體的情形,都已經給大家列舉出來了,比如説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從事與職務沒有關係的行為的時候造成的損害,不需要承擔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