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國家賠償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現代社會,是一個文明法制的社會,人們的行為受到法律的約束,同時人們的權利也收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即使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對公民造成傷害,需要進行國家賠償。那麼,提出國家賠償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呢?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耳機誒是一下國家賠償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決定的等8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重新審理。《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這8種情形具體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決定的;原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決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決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決定遺漏賠償請求,且確實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據以作出原決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原審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二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了賠償監督程序的適用範圍,即本規定僅適用於對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監督,行政賠償案件的監督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賠償監督有三種形式,包括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申訴、人民法院內部監督、人民檢察院監督;
2、規定了申訴受理和審查程序,明確了申訴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其承繼者,制定了申訴立案的條件及審查申訴案件的原則、方式、期限、處理意見;
3、明確了人民法院決定重新審理的情形,強調人民法院對生效賠償決定內部監督是國家賠償監督的重要途徑;
4、確定了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處理方式,凸顯人民檢察院對生效賠償決定的法律監督職能;
5、規定了重新審理程序,細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賠償案件的原則、方式、期限、處理意見,確立了重新審理賠償案件一般遵循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的規則;
6、規定了幾種程序性事項的處理,包括申訴審查、重新審理期間出現的應當中止、終結的情形,撤回申訴、撤回賠償申請等情形。
據介紹,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如何進行監督的規定。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時,增加了對賠償委員會決定進行監督的內容,即第三十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規定》,是在借鑑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充分總結國家賠償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化。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該司法解釋,旨在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嚴格規範人民法院申訴審查、重新審理的程序和標準,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申訴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明確的規定了進行國家賠償的範圍,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國家機關受理國家賠償申請後在一定的期限內必須做出受理,以及一些程序性的處理事項。如果大家對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懂的,小編建議可以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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