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法採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的規定是什麼?
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一律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在司法實踐中成了隨意賠償或不賠償。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嗯,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7年5月27日公佈,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7569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58.89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相關規定
《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二條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如果沒有經過複議、申訴程序,是2個月;如果經過複議、申訴,時間跨度可達6個月(不包括賠償請求人自身時間延遲)。
我們國家法律制定之後都是採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就是在後面制定的法律之前是不能夠適用的,國家賠償法自然也需要遵循這樣的原則來進行,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確實也存在着一些問題,除此之外,國家賠償標準給大家簡單介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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