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錄音證據的採納和質證如何處理?
對於錄音證據的質證可以從錄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錄音的內容來進行質證。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説,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但是,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
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説,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在進行民事訴訟時,我們要對於我們的訴訟請求加以證據輔佐。證據有很多種類,其中言詞、文字、錄音證據都是很常見的,有的證據可以直接作為判案依據,到那時有的證據卻不可以,必須要用其他證據一起使用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不是所有的錄音都是可以作為證據的,非法竊取的錄音就不能作為證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在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同時,也要預防因為找證據而犯罪的情況。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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