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和運用醫療糾紛錄音法律證據?
當患方認為醫方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並導致其不良後果,要求醫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或者侵權賠償責任之時,便產生了所謂的醫療糾紛。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醫患雙方出於各自利益和成本的考慮,往往以協調溝通的“非訴訟方式”為首選,這種工作方式具有相應的民間色彩,也不失為解決問題的一條途徑。醫患雙方無論選擇到法院起訴的訴訟方式,還是以協調為主的非訴訟方式來解決糾紛,證據的收集和運用都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大家都明白一個道理:證據在訴訟中是成敗的關鍵;在談判時,也是克敵制勝的法寶。
(一)確立醫患關係的證據
《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前提是醫患關係存在,是雙方談判的基礎事實,而“過錯”則是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因此,患方首先應提供就診的掛號憑證、病歷、入院通知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單、醫療費發票等相關資料,來證明就診的事實。很多時候,患方因種種原因,在就診的時候沒有填報真實的身份信息,給日後的維權帶來很多麻煩,患方應在徵得醫方同意的情況下,儘快改正身份信息。相對於醫方來説,則需要核實權利主張人是否是患者本人或者患者的繼承人。
(二) 治療過程的證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有“過錯”的前提下,醫療機構才承擔賠償責任。醫方有沒有按照醫療科學和行業慣例、行業規定的要求,合理、謹慎地對患方診斷、治療、護理,即醫方有無履行其應盡的注意義務,是雙方在爭議發生時着重考量的地方,也成為舉證的重中之重。主要有以下幾類證據。
視聽資料類:在糾紛處理中,經常會出現難以用文字形式保留證據,或者一方拒絕簽字的情況,此時,錄音、錄像是保留證據最好的方式。近年來,一些醫院針對一些高難度、危重患者等外科手術做手術全程錄像,這項措施已經普遍得到各級醫院的認同,但對於所有的手術都實施全程錄像,還存在不少主客觀的難題。2008年2月,重慶某民營婦產科醫院提出了“倡導透明手術醫療,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口號,為推進普遍開展手術全程錄像的工作打了前站,後效如何大家拭目以待。但不可否認的是,藉助於高科技,使用錄音筆、錄音電話、監控等設備已成為保存證據必不可少的手段。
言辭類:一些醫療機構在接待患方投訴的時候,經常要求患方必須寫書面的投訴材料,同時也承諾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予書面的答覆。從某種層面上,書面的方式最直接反映雙方的意思,對醫方的保護更為明顯,既固定了患方的陳述,又能在接受書面投訴後組織院內討論,最後以更加專業的方式書面答覆,避免因對不同科室的醫療知識的欠缺而解釋不清等情形。因舉證需要,醫患雙方有時候還需要請證人如患方同病房的病人及親屬做必要的證明。
以上便是對如何收集和運用醫療糾紛錄音法律證據這個問題的簡單介紹,相信通過本文的介紹大家對相關醫療糾紛中的證據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由於醫療機構屬於較為特殊的機構,故醫療糾紛也有其特殊的一面。所以在遇到醫療糾紛時要有針對性的合理的收集和運用相關的證據,讓證據在案件中發揮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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