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有哪些證據,證據該如何採集
在刑事訴訟中,沒有證據,就沒辦法認定犯罪事實,更沒辦法定罪量刑,那刑事訴訟中有哪些證據?符合法律規定標準的證據才會在刑事訴訟中被採信,那刑事訴訟中證據如何採信?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一一作出介紹,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一、刑事訴訟中有哪些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哪些。證據指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書信、文件、票據、合同等。
(二)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説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傢俱、被撞壞的汽車等。
(三)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製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製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四)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
(五)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鑑定、指紋鑑定、產品質量鑑定、文書鑑定、會計鑑定等。鑑定結論是應用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鑑別和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七)勘驗筆錄。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
二、刑事訴訟中證據如何採信
(一)證據採信標準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證據採信的規則
1、品格證據規則
所謂品格證據規則是指人證在社會中的形象、地位或品行。 通常情況下,證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品格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於某些特殊的品格證據可以允許使用,當品格問題是實體法上的構成要件時,例如我國刑法中的誹謗罪以被害人的人格或名譽受誹謗為要件,證據調查範圍必然會涉及被害人的品格。
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是屬於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的一種,取證手段違法導致非法所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被排除於法庭之外。新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因此,非法證據的範圍可以界定為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
3、內心確信規則
法官在決定是否採信證據的時候必須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即所謂的“自由心證”。然而,法官並沒有絕對的、毫無約束的自由,它受三方面的限制:
一是邏輯法則。同一人對同一件事實判斷出現了矛盾的説法,一會説有罪一會説無罪,相互矛盾,從邏輯上看不可能同時成立,需要運用邏輯上的排中率和矛盾率來判斷;
二是經驗法則。一位資深的法官積累了多年的辦案經驗,本身對一件物證、書證的嗅覺是很靈敏的;
三是公序良俗。法官採信證據還要符合一般的法律價值觀,符合社會普通大眾的普遍認知。比如疑罪從無的價值判斷。
4、證明力優先原則
法官在對證明同一案件事實但相互矛盾的證據進行審查認定時通過對證據自身的分析也無法肯定其中任何一個是虛假的,那就要按照證明力大小的比較,確定優先採信哪個證據,包括以下內容:原生證據的證明力大於派生證據的證明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大於間接證據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書證的證明力、按照有關程序保存在國家機關中的書證大於其他書證的證明力;物證、鑑定意見的證明力大於其他物證、書證;與案件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大於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5、補強證據規則
法律明確規定某些種類的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不足,不能單獨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必須還有其他證據佐證。下列證據也屬於需要補強的證據:
(1)未成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4)無法確認其原始性的視聽資料;
(5)間接證據。
關於刑事訴訟中有哪些證據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舉證質證。證據關乎案件事實,想要清楚地認識案件事實需要有證據支持自己的想法,否則的話就有可能獲得不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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