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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開庭兩次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一、民事訴訟開庭兩次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開庭兩次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如果已經開庭了證據還不足那麼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為當事人他如果是想要為自己的主張提出請求,那麼他必須要為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映的證據呈現給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然後作出判決,但是當事人他自己的證據都不足,那麼法院就沒辦法判決,所以就駁回。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所以當事人最好是在案件開庭之前就準備好證據,或者説當事人最好是在向法院發起上訴的時候,就要準備好證據,因為法院最終還是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證據來進行下一步訴求的審查,如果當事人她只是提出了請求,沒有準備好相應的證據,那麼法院是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

二、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是怎樣的

1、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庭前準備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

(1)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

(2)證人到庭作證;

(3)鑑定人到庭;

(4)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5)勘驗人到庭。

3、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5、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民事訴訟的程序包括起訴、受理、審理及審判等環節。當事人在參加訴訟的時候,要準備好身份證及相關證據材料,注意法庭秩序。在答辯過程中控制情緒,針對訴訟請求提供充分的證據。這就是民事訴訟庭審注意事項。法院之後進行法院調查,在三個月內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