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錄音證據如何出示?
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民事訴訟,我們身邊發生的民事訴訟的案件也非常多,因為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基本上都是針對我們人民的相關法律。對於民事訴訟方面的案例有的時候是需要錄音證據的。那麼民事訴訟中的錄音證據如何出示呢?
一、如何取得合法有效的錄音證據,如何在法庭中提供錄音證據?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在書面證據缺乏的情況下,錄音證據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關鍵。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
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偷錄取得的。偷錄所得錄音證據,是否還是合法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因此,錄音資料屬於視聽資料,是法定證據之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所以錄音資料作為法定證據之一,只要其沒有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就應當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那麼,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
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三、錄音證據的證明力並沒有那麼強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難度的。
另外,由於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也導致有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最終不能成為定案依據。
四、收集錄音(錄像)證據要注意什麼?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儘早
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後,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
要根據案情和手裏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
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
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
儘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
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
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隻答覆“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
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
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
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鑑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複製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
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對於民事訴訟中的錄音證據如何出示的問題肯定困擾了很多人,錄音證據我們是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獲取的,對於不合法的途徑獲取的證據我們國家有的時候是不承認的。所以説我們這一個問題一定要注意。在出示錄音證據的時候還要保證證據的完整性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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