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書證質證的順序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證據書證質證的順序規定是什麼?
首先由原告出示證據,同時對證據的形式、內容、來源及欲證明的事實等內容進行陳述;然後由被告、第三人對原告提出的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進行質詢,同時由被告出示證據,並對證據作出説明,由原告、第三人對被告提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辯駁;接着由第三人出示證據,並對證據進行説明,由原告、被告對該證據進行質詢;最後,各方當事人可就各自的證據相互間進行辯論。如此明確的規定庭審中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同時,也體現了原告、被告、第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訴訟權利的平等原則。
另外,質證的證據不僅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還包括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的材料,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質證時,仍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當事人提出,進行質證。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也應該在庭審中出示,然後按照質證順序由當事人進行質疑和辯駁。法官可就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説明,但該説明不是法官對證據的辯駁,質證的主體始終是訴訟當事人。
二、如何進行民事訴訟庭審質證
證據是決定案件成敗的關鍵,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經過質證不能證明自己有訴訟主張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一般是敗訴結果。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的種類,數量都比較多,面審理案件的時間是相對有限的,甚至是很短的,如何在較短的時間風對證據進行質證,發表意見,判斷是非,查明事實的真相呢。
1、證據必須經過當事人在法庭上質證
證據應當上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但是仍然接受當事人的質證。
2、證據應當是原物或原件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原物。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中,證據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對質,人民法院才會採納。在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是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的,在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的質證,需要由原告出示證據,然後由被告出示證據,有第三人的,最後由第三人出示證據,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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