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如何錄音作為證據有效?
在一些影視劇裏,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為了證明罪犯有罪,對方都會拿出錄音來證明罪犯的罪名。但是事實上,所有的錄音都能夠成為證據,被法律所承認嗎?或者換一種説法,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可能這是大多數人都很想要清楚的一個問題,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的解答,希望有所幫助。
一、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實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但是,這些材料的證明力需要通過法庭確認。
對於私自偷拍偷錄行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認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確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因此,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與其談話內容,該錄音證據的合法性予以確認。當然,在取得錄音證據的同時,儘可能有其它證據相佐證,以充實其證明力。
二、如何錄音作為證據才有效
錄音、攝像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1、錄音、攝像等要儘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2、錄音、攝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若干規定》第68條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限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3、錄音、攝像等證據儘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由此可知,錄音能否成為證據,在於其是否合法。很顯然,私自錄音一般是不能夠作為證據的,但是如果有證據能夠加以證明,也許法院會判處有效,因此,具體的內容大家最好諮詢相關法律人員,這樣得到的信息會更加準確一些。同時,大家有疑難問題,也可以諮詢小編所在的網站。
-
證人可以會哪些人
律師解析:1、所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是證人,但是證人必須能夠正確表達其意思。2、並且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作為證人。民法就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
-
詢問證人地點的規定是怎樣的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
-
起訴老賴需要什麼材料
1、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複印件);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
-
證據的真實性由誰舉證
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從表面上看提交證據方的確已提交了證據,似乎已經完成了舉證義務,但是作為證據本身的真實性,也屬於“誰主張,誰舉證”的範圍,當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也有義務舉證證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