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沒有舉證期限嗎?
一、民事訴訟二審沒有舉證期限嗎?
民事訴訟二審有舉證期限的,一般是十天。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在二審中,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舉證的期限不少於十天,所以當事人需要在十天內提供自己的證據。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 、證據交換的時限規定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三 、提交新證據的時限規定
1、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2、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是非常重要的庭審程序之一,舉證就是對證據進行列舉,以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是成立的,而我國實施的是二審終審制度,在舉證期間確實遇到什麼困難,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經過人民法院的批准以後,也可以適當的延長。一般法院是不會延長舉證期限的,除非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
-
證據的真實性由誰舉證
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從表面上看提交證據方的確已提交了證據,似乎已經完成了舉證義務,但是作為證據本身的真實性,也屬於“誰主張,誰舉證”的範圍,當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也有義務舉證證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
-
聊天記錄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質證
一、聊天記錄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質證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一種。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一)必須確認聊天記錄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記錄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聊天記錄的當事人為案件...
-
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流程
律師解答:開庭後法庭辯論,法院判決。律師解析:合同糾紛訴訟程序:1、宣佈開庭;2、當事人進行陳述;3、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等。民事訴訟舉證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原告應當準備好...
-
我國民事訴訟中一般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一)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