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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審期限是否包括舉證時間?

民事訴訟一審期限是否包括舉證時間?

民事訴訟一審期限是否包括舉證時間?

一、《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民事訴訟一審期限是包括舉證期限的。一審期限指的是案件從立案開始到宣判結束,而舉證期限指的是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因此,必須是在一審期限內完成舉證。

我們從文中的介紹可以知道,民事訴訟一審期限是包括舉證期限的。但是需要知道的是,舉證期限並不等同於一審期限,只不過舉證期限是在一審的期限內。總的來説,兩者是單獨存在的,同時舉證期限與一審期限也是密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