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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真實性由誰舉證

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從表面上看提交證據方的確已提交了證據,似乎已經完成了舉證義務,但是作為證據本身的真實性,也屬於“誰主張,誰舉證”的範圍,當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也有義務舉證證實。

證據的真實性由誰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應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不能僅僅侷限於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而應該是案件全部的事實和相應的證據。當事人提交的對方對真實性不認可的證據,屬於真實性效力待定的證據,就其全部證據來講屬於證據不完整,證明該證據真實性的證據鏈條缺失。

在案件審理中,民事證據真實性問題實際發生的情況主要是對重要的書面證據、錄音資料真實性不認可,應由誰申請鑑定的問題,往往是提供方不申請鑑定,對方不認可也不申請鑑定。這種情況我認為應對提供方釋明其對證據的真實性負有證明的義務,應申請對有爭議的證據進行鑑定,待鑑定結果出來以後,鑑定費應由鑑定結論不利的乙方承擔。如果提供方堅持不鑑定,也沒有其他充分證據予以印證,應支持對方的請求。

民事證據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於證據的真實性,一般是由提出證據的一方進行舉證的,如果無法證明的話,那麼就有可能導致證據不被法院採納。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的“證據的真實性由誰舉證”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