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舉證答辯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答辯期
人民法院受理一方當事人的起訴後,會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並限期要求被告提出答辯狀。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在15天的期限內任何一天都可以將答辯狀送交法院。超過期限,被告將喪失以答辯狀的方式闡明自己意見、反駁原告觀點的權利。
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起訴進行反駁和辯解的書面形式,是法律賦予被告的一項訴訟權利,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在開庭審理前就能夠發表自己意見,進行辯解,同時也使人民法院能夠儘快瞭解雙方的爭議焦點,有利於查清事實,公正審理。這個期限是為被告準備參加訴訟規定的時間。因此,被告是否書寫答辯狀可以由其自行決定,也就是説,答辯是被告的權利,不是義務,被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也可以放棄寫答辯狀的權利。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超過15天的法定期限,被告沒有提交答辯狀,法院將不再等待,而視為被告放棄提交答辯狀的權利,仍繼續依法定程序審理。當然,被告不提出答辯狀,並不是説被告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在開庭審理中,被告仍有機會詳盡地發表意見和主張,進行辯駁。
在民事訴訟的案件中,作為起訴人要負舉證的責任,舉證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不少於半個月,如果因為特殊的原因無法在限定的期限內向法庭提供證據,那麼起訴人要向法庭申請延期,否則超過了限定舉證時間,提供的證據法庭不在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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