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有沒有舉證期的限制?
一、民事訴訟二審有沒有舉證期的限制?
在二審中,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舉證的期限不少於十天,所以當事人需要在十天內提供自己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後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二、逾期舉證後果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關於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採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採納逾期證據。
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據保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做了改變,統一規定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或提出,取消了此前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或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的規定。上述規定相比此前的規定改變了以往司法實踐中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民事訴訟的過程中,雙方依法都附有舉證的責任,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請,可能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當然,也存在提供了證據法院沒有認定的情況,法官根據證據的三性以及證明目的對每一個證據進行認定,此時我們是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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