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原則是怎樣的?
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
對於實行無過錯責任的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勞動事故等訴訟,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訴方只需要舉證證實發生了侵權後果即可,被告方必須證明對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過失並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就要承當民事責任。
無論是有關合同的訴訟還是有關侵權的訴訟,過錯原則都是適用的。從證據學的意義上講,證實對方的過錯,侵權之訴中的權利主張者必須用證據證實法律事實,而相對方也必須如此。即使是合同中一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合同雙方都有將運用自己已經掌握的證據來放大自己利益要求,削弱對方證據的攻擊力,並減小權利要求的幅度。這種訴訟舉證責任是對等的。
在民事訴訟中有一種特殊的案情,就是原被告雙方都不能舉出足夠的證據來證實自己主張。但是,如果不對原告方或反訴方予以賠償或補償,或者要求被告方承擔一定責任,就不足以體現法律的公平、公共,不足以安慰受害方,不足以安慰受害方及其親屬的心靈。於是法院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當事人各方對損害結果都沒有過錯或責任,但是一方因為該民事行為享受了權利或避免了損害,應當對另一方予以補償。
所以在民事訴訟當中,當事人只要是想要為自己主張權益,那麼他的主張就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來支持,所以當事人提出了主張之後,就必須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但是在我國的一些環境污染案件當中,這個訴訟舉證人通常是污染環境的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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