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在訴訟過程中,我們需要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有些客觀原因,自己沒辦法提供證據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向各方調查取證。那麼具體那些原因可以向法院提起調查,法院又如何操作呢?本站為大家介紹法院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
一、訴訟法總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這裏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而調取的證據材料主要有: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材料;三是當事人及其訴訟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第五十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明示了哪些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調查證據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可按自己的實際情況,能提供證據的自行提供。確實客觀原因不能的比如涉及些機密材料當事人應按照規定向法院申請取證。同時在申請法院調查時間上我們需要高度重視,要在舉證7天前提出申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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