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證據調查

律師的證據調查的權利有哪些?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律師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幫助當事人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那麼有關律師的證據調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律師在調查取證中注意的事項包括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簡單和大家講一講。

律師的證據調查的權利有哪些?

一、關於律師的證據調查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調查取證是律師執業的重要環節,在訴訟中,庭審方式的改革,更加強調調動雙方當事人的積極性,法官更趨向於中立的仲裁角色,這樣無論刑事辯護,還是民事、行政訴訟,律師的意見如果沒有相應證據的支持,那隻能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難有充分的説服力。而調查取證則是律師獲取證據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調查取證卻歷來是困擾律師的一個難題。

《律師暫行條例》規定:律師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責任給予支持。由於這些規定都過於原則、籠統,缺乏“制裁”條款,使律師收集證據的活動沒有具體的措施加以保障,在實踐中造成律師取證難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出了《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和《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補充規定》,對律師查閲案卷,會見在押被告人、調查訪問的有關問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

一些保障律師執行職務的地方性法規,對律師的權利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包括律師收集證據的權利。這些規定有利於律師調查取證工作的進行。然而在1996年頒佈的《律師法》和1997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卻沒有在此基礎上繼續完善。不但沒有賦予律師在調查取證方面更多的權利,反而規定了諸多限制。

《律師法》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僅僅承認律師“可以調查情況”。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一規定並未直接賦予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僅僅用了“可以收集材料”這一模稜兩可的用語;而且辯護律師蒐集材料還必須徵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機關的批准。

二、調查取證中應注意的事項

1、調查取證時注意證人心理

應當注意建立溝通的氛圍,取得信任,拉近與證人的心理距離;取證前告知證人如實作證的法定義務,表示會為證人保密,不會向案件無關的人員透露取證內容;在調查時,注意觀察證人的神色和心理變化,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最後,瞭解證人是否願意出庭作證,告知必要的時候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證人保護,以打消證人出庭作證的顧慮。

2、調查取證時注意合法性。

做好同步錄音錄像,保障取證內容與筆錄內容一致性;調查取證的問話要避免誘導式的發問,預設前提的發問,防止取證內容不合法;證人取證時,除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或有監護義務的人員外,應當避免有其他人員在場,尤其避免其他證人同時在場;筆錄最後由證人逐頁簽名確認,塗改處捺指印更正;證人如出現拒絕簽字的情況,在解釋説明後,仍無法解除顧慮,可以由二名律師在筆錄後,説明證人拒絕簽字的原因,律師簽名並註明時間。

3、調查取證的過程應當合理規劃。

詢問證人開始時,可以簡明瞭解證人身份情況,在告知法律義務後,表明律師希望瞭解的事項,引導證人儘快進入主題,控制談話的話題相關性與時長。製作完成筆錄後,重新審視一遍筆錄,避免有所疏漏,儘量使調查取證一氣呵成。

4、調查取證時注意獲取其它佐證。

在調查取證時,證人往往會提出有物證、書證、電子郵件等證據可以佐證,律師應當及時提取,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首先,要有證據的提取清單,清單註明證據種類、特徵、數量、原件與複印件,由證人在書寫清單的頁數,並在每頁清單上簽名確認;其次,針對不同的證據,考慮不同的提取方式。對於書證,可以考慮讓證人提供複印件,由證人在複印件上簽字確認屬實,由律師在事後及時向檢察機關、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原件;如因情況緊急,確有必要立即取得證據原件,可以採取公證機關取證的辦法,由證人手持證據原件,拍照固定,同時製作證據提取清單,由證人在清單上註明證據種類、特徵、數量等信息;對於電子證據,拍照並輸出打印,註明是在哪種介質當中提取、介質的註冊號、提取人、提取時間,並由證人書寫“此電子數據系我本人提供,與原始數據核對無誤。”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提取。

由此可見,調查取證是律師開展工作的重要環節,雖然説現在我國法律對這方面有所規定,但是還是比較片面,對律師的證據調查行為限制比較多,不利於律師充分發揮其作用。另外,律師在證據收集的時候也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做到合理合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

標籤:律師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