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範圍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範圍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證據規定》第十七條作出了“列舉加概括”式規定,對客觀原因作出了列舉性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和範圍: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取證的方法
從總體上講調查取證沒有什麼捷徑,只是在調查取證的具體活動中有一些技巧。只有踏踏實實,一步一個腳印地圍繞以上八個方面收集證據,才是調查取證的正途。但在調查取證中也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調查取證要面向事實;切忌主觀臆斷。
2、調查人員要始終抓住調查取證的主動性;切忌被當事人牽着鼻子走。
3、調查取證中要把握證據的固定性;切忌丟三拉四、手續不齊。
4、調取證據要圍繞違法行為的主線詳略得當;切忌主次不分、棄本求末。
5、調取的證據要環節清晰、關聯緊密,力求互相印證;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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