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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

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法院擁有調查取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那麼,法院調查取證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法院調查取證的方式是什麼?以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要求是什麼?本站小編將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一、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二、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而調取的證據材料

這是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17條的內容,主要有: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

這是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15條的內容,主要有: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四、申請調查取證的要求

這是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18、19條的內容,主要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法院調查取證的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好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更多關於法院調查取證的問題,如申請調查取證的申請書如何書寫?調查取證的證據效力如何?如果您想要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為您做專業的法律分析,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籤:法院 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