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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證據審查有哪些規定?

勞動爭議證據審查有哪些規定?首先,我們要清楚勞動爭議證據的來源有哪幾種方式,然後根據這幾種證據來源,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勞動爭議證據審查規定,下面本站網的小編將會從以下四個方面詳細闡述勞動爭議證據審查相關規定的內容,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勞動爭議證據審查有哪些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審核暫行規則》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第二條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訴或者被訴人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申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三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第五條在履行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關係變更、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七條 依本規則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八條 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仲裁員充分説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仲裁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作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仲裁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的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説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條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仲裁委員會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接收人應在複製件上加蓋“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章或籤此字樣。

第十一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並由當事人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原件還是複印件,接收人和提交人應在收據上簽名或者蓋章。收據一式兩份,仲裁委員會與提交人各持一份。

二、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仲裁委員會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第十三條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請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四條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請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應於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為查證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及提供的證據的真偽,可以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第十六條被訴人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申訴人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十七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仲裁委員會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舉證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仲裁委員會認可。

第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十九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舉證,經仲裁委員會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延長舉證期限或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可以中止計算仲裁期間。

第二十條 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仲裁委員會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第二十一條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仲裁委員會認可,也可以由仲裁委員會指定。

四、質證

第二十二條 證據應當在仲裁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仲裁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第二十四條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與辯駁。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五日前提出,並經仲裁委員會許可。證人在仲裁委員會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由此可見,不同的勞動爭議證據來源其證據審查規定也是存在着一些差異的,如果您對以上信息還存在着一些疑問,或者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內容,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謝謝閲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