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具體規定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如下:
(1)第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閲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2)第九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3)第九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係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二、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依職權可以調查的證據主要有:
(1)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2) 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 涉及身份關係的;
(4) 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5) 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 項的;
(6)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在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最終能夠決定案件成果的就是證據,一個案件如果證據收集的都不完整,那麼就別談案件都否勝訴了,因為基本上是不可能會勝訴的,證據只是案件要求之一而已,但是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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