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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治安穩定,法律健全的當今社會,大多數的人都在按部就班的工作生活。但是即使在這樣的條件下,我們的周圍也難免偶爾會發生一些涉及到刑事訴訟的事件。那麼如何在遇到相關刑事訴訟事件時及時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提供一些有關案件的關鍵證據無疑是維護自己權益最重要的途徑。下邊給大家講一下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以上對於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具體規定,主要包含了證據的七大種類,在蒐集證據方面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蒐集,與案件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作偽證。在人身安全方面需保障證人及其親屬的安全。在證據保管方面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不得泄露機密。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給我們在尋找相關證據時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