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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事訴訟和解制度?

一、什麼是訴訟和解制度

什麼是民事訴訟和解制度?

訴訟和解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世界各國大多作了詳盡的規定。中國民 訴法亦規定有訴訟和解制度,但其內容設計過於簡單,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其應有的重要功能難以發揮。本文對中國的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完善進行粗淺地探討。

二、我國民事訴訟和解的構成要件

(1)在法院判決前,不問訴訟進行到何階段,訴訟和解都應被允許。上訴審中同樣可以達成和解,和解協議生效後,原審判決自然失效。

(2)訴訟和解的訂立人是訴訟雙方的當事人,第三人也可參與。

(3)訴訟和解可就訴訟標的的全部或部分甚至與本案無關的爭議達成,力求釐清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和解應當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當事人可以私下協商,但必須在法院對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確認。

三、民事訴訟和解在程序上的特別要求:

(1)主持和解的法官應當與負責審判的法官相互獨立,並且不得就各自的工作進行交流。

(2)法官主持和解的職權僅限於為當事人提供對話的渠道和作為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見證,以及對和解協議進行形式上的審查。

(3)訴訟代理人在獲得當事人授權後可以訂立和解。

(4)當事人在法院達成和解後,應將和解協議記載於庭審記錄上,始生效力;當事人私下和解的,可以請求法院製作和解書,在雙方當事人、法官和書記員簽字後生效。

四、民事訴訟和解應當符合私法上關於合同的規定:

(1)民事訴訟中的利益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

(2)和解協議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分擔,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至於當事人之間是否必須要相互讓步,只要和解協議上列明的權利義務分擔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雙方當事人是否相互讓步在所不問。

(3)當事人具備訴訟能力。

五、民事訴訟和解的效力:

(1)訴訟和解具有終結訴訟的訴訟法上效力。訴訟和解成立後,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為新的民事法律關係取代,原訴訟標的不復存在,訴訟無繼續進行的必要。此時,應當明確訴訟和解有終結訴訟的效力,以避免實踐中當事人再行撤訴的麻煩以及因不及時撤訴造成的問題。

(2)訴訟和解在雙方當事人間產生了一個新的和,這個合同對當事人有實體上的約束力。但是,和解協議畢竟是當事人處理訴訟事項或訴訟權利的合意,不同於處理實體內容的合同,不能獨立地成為訴訟的標的。因此,當事人不得就該和解協議提起訴訟。

(3)訴訟和解的目的是替代性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減輕當事人和法院的訴累,因此,應當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就原訴訟標的再行起訴。

(4)有給付內容的訴訟和解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執行。

六、民事訴訟和解的無效:

基於訴訟和解的雙重性質,使訴訟和解無效的原因既可以是私法上的,也可以是訴訟法上的。一般説來,一個和解協議如存在私法要件的欠缺,自始無效;而訴訟要件的欠缺只能導致訴訟和解的無效,但不影響私法上和解的效力,也就是説,欠缺訴訟要件的和解不成為訴訟和解,但作為當事人間的普通合同仍然有效。

七、民事訴訟和解的救濟:

和解協議本身不能成為另案或本案的訴訟標的,當事人對和解協議有爭議的,不能就該和解協議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因此,對訴訟和解的救濟主要體現在——當事人對和解協議的合法性有爭議時,可以要求法院直接確認該和解協議的合法性——對訴訟和解無效性的裁判應當在舊訴訟中進行。換言之,根據認為訴訟和解無效的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訴訟繼續進行。在繼續的舊訴訟中證實和解有效,則訴訟終結;若和解被證實無效,則法院可在對該訴訟所做判決中對和解的有效性一併裁判。

根據閲讀上文內容可知,民事訴訟和解制度是我國的一項特殊的訴訟政策,體現了利益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政策中重視當事人意思態度的原則。在訴訟過程中無論何時都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和解,支持雙方以和平的方式達成訴訟目的。如果還需瞭解,請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