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調解和法院判決有什麼區別
一、民事訴訟法院調解和法院判決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條件不同。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而予以認可時適用的法律文書。民事判決書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經過審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適用的法律文書。
2、體現的意志不同。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着重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民事判決書主要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國家審判的權力。
3、反映的及其文書格式不同。
民事調解書的格式較為簡單;內容扼要;民事判決書的格式較為複雜、且內容詳實。
4、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審民事判決書在送達當事人後並不立即生效,只有超過了法定的上訴期限,當事人不上訴的,才發生法律效力。
二、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在民事訴訟中,調解和判決是完全不一樣的,最重要的是,如果雙方當事人接受法院的調解方案,在調解書上簽字以後調解書就馬上發生了法律效力,而且跟民事判決書的法律效力是平等的,而一審的判決書出來以後,如果對一審判決有爭議是可以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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