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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法律援助工作職責是什麼,按照怎樣的程序?

民法總則是民事法律規範的一般性原則,該法規的頒佈對一些民事法律規定都是有影響的。該法律規定的內容有很多,包括公民的權利、義務以及怎樣申請法律援助。對於需要申請法律援助者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然後才能安裝既定流程進行申請。民法總則法律援助工作職責是什麼呢?

民法總則法律援助工作職責是什麼,按照怎樣的程序?

一、民法總則規定的法律援助工作職責

(一)認真做好法律援助的接待、登記工作;

(二) 認真做法法律援助的申請初步審查工作,並按法律援助的有關 規定,向當事人及法律援助知道科提出意見;

(三) 認真履行法律援助職能,做好諮詢、代書、上門服務等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的對象:具有長沙縣常住户口、暫住證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證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2、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服務費用。經濟困難具體標準是:未達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確定的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城鎮居民,未達到政府確定的當年經濟貧困線的農村居民;

3、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

4、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

5、刑事案件中外國籍或無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

6、有關公益福利組織或政府公益項目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7、經審查批准獲得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或符合條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人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為受援人。

二、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流程包括案件受理、審查、指派、承辦、監督等階段。

(1)案件的受理

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依法申請;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請,應當向負有賠償給付義務的義務機關或義務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刑事案件的申請,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或審判地的法律援助機關受理。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

①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②經濟困難的證明;

③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2)案件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主要從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案件的範圍和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與齊全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審查的結果及處理的方式,包括4種情況:一是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説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説明的,視為撤銷申請;三是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四是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3)案件的指派、承辦和監督 根據司法部《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以下一此規定:

一是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人員,包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含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和其他社會組織所屬人員。 二是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每年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法 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況將作為律師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對於那些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後會對案件進行基本的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對主體資格的審查,對於不滿足條件的會駁回其申請;對於那些提交材料不足的,責令其補交材料;對於滿足申請的,援助機關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