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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必須是律師嗎,法律援助屬於義務援助嗎?

我們知道,一般來説,有經濟能力的人是不會申請法律援助的,也即申請得到援助的是經濟能力較差的人羣。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希望得到的申請後,會給符合援助的申請人指派律師對申請者援以幫助,但法律援助必須是律師嗎?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法律援助必須是律師嗎,法律援助屬於義務援助嗎?

一、法律援助必須是律師嗎?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援助案件;也可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可見,提供法律援助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法律工作者。

二、律師法律援助屬於義務援助,必須要進行嗎?

法律援助對律師而言,應當是一項職業倫理,它源於律師在法律實踐中對司法正義的自覺追求。律師的職業倫理或職業道德,首先不能單純的理解為律師作為普通人表現出來的對弱者的同情、憐憫或不忍。職業倫理,是對一種被稱為天職的概念的表達。天職起初具有宗教的色彩,意味着一個人應當做的事。在政治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有職業,職業既是對人的一種身份定位,也是對具有某種職業的人的社會責任的界定。“個人道德活動所能採取的最高形式,應是對其履行世俗事務的義務進行評價。正是這一點必然使日常的世俗活動具有了宗教意義,並在此基礎上首次提出了職業的思想”。雖然中國人不説天職,在傳統上也不大説職業倫理,但中國人一直在講分,例如説“做分內的事”。

分內的概念首先隱含了規範特別是道德規範。不過,分的概念在中國傳統社會更主要是一種身份關係,而不是職業關係,因此,在強化人的身份倫理,而不是職業倫理方面,中國文化和中國經驗有其不可否認的作用。但是,分的概念所藴涵的內在規範卻可以與天職相通,做好分內的事就是在履行天職。

職業倫理是不同職業羣體的道德規範,從不同的角度體現了各自的道德特殊主義。涂爾干説:“有多少種不同的天職,就有多少種道德形式,從理論上説,每個人都只能履行一種天職,於是,這些不同的道德形式便完全適合於個人所組成的不同羣體”。而所有形式的道德都在不同的領域關懷、關心和維繫含有普遍道德因素的公共品質,否則,特殊的道德就是有缺陷的。律師職業從其誕生之日起就帶有比之其他社會職業更為濃厚的公共性質。這種性質主要源於對作為公共產品的法律的適用和維護。即使從純粹功利的角度考慮問題,律師也需要在維護法律的尊嚴的名義下才能獲得賴以生存的報酬。在法律服務市場上,律師與當事人的交往的確像是一個典型的交易:你給我錢,我給你正義。

在這場交易中,法律和正義似乎成了律師手中囤積的私品,隨時用來出售給前來購買的當事人。然而,這種表面上可以觀察到的現象,即使達到了登峯造極的狀態,也不能得出法律和正義可以被交易的結論。律師制度的合理性不能從律師是否與當事人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程度方面來考察。在任何一個存在律師制度的社會中,律師分享了與法官、檢查官以及任何解釋和適用法律的人或機構的權力是問題的關鍵,而且重要的是,律師在科層體制之外獲取了這種權力,這意味着律師一方面在適用和解釋法律,另一方面卻免除了科層之累而獲得更大的獨立性。權力分享者和共同使用者可以達成一種有目的的共謀,但也可以造成不同權力主體之間的對抗和制約。律師在與其他權力主體的對抗中獲得力量和尊重,形成了律師獲取職業榮譽的基礎。在某種程度上,職業榮譽在考察律師職業倫理的作用時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此外,我們還需要把律師個體獲取利益的本能與律師職業團體追求正義的努力區分開來。在現實的力量面前,對律師個體而言,對利益和正義的關係的平衡藝術總是難以駕馭的。韋伯曾經正確區分了以政治為業的兩種形式,一是“為”政治而生存,一是“靠”政治而生存。力求將政治作為固定收入來源者,是將政治作為職業,“靠”它吃飯,沒有如此打算的人,則是“為”政治而活者。不過,韋伯認為,這種對照並不意味着它們是相互排斥的。“人們通常是兩者兼而有之,至少他有這樣的想法,在實踐中他也肯定會兩者兼而有之。‘為’政治而生存的人,從內心裏將政治作為他的生命。他或者是因為他所行使的權力而得到享受,或者是因為他意識到服務於一項‘事業’而使生命具有意義,從而滋生出一中內心的平衡和自我感覺。從這種內心的意義上,所有為事業而生存的忠誠之士,也依靠這一事業而生存”。如果套用韋伯對政治職業的兩分法,那麼,律師職業也可以分為“為”法律而生存和“靠”法律而生存兩種情況。我們堅信,在律師執業的長時段內,所有為法律而生存的律師,也依靠法律而生存。這一結論與其説是價值判斷,不如説是事實判斷,對後者而言,最為緊迫的任務是需要弄清楚哪一種狀態被現實所張揚,而與此同時哪一種狀態被現實所遮蔽,以致出現了兩者關係不協調、不均衡或失範的局面。

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師一般都是律師,但法律援助必須是律師嗎?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工作者也是有資格被指派進行援助工作的。對申請者伸以援手的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師,想要的並不是錢財,因為這是義務援助,義務處理案件對律師來説也是有一定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