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做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被批准後,法律援助中心會委派律師協助打官司。儘管法律援助是不收費的,但是律師應當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提供優質律師服務。如果律師有違規行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那麼律師做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責任是什麼?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介紹下吧。
一、律師做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1)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3)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4)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2)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三、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綜上所述,當前我國專職的法律援助律師很少,大部分都是由律師事務所委派的。律師做法律援助工作應當本着負責的態度,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當律師不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在辦案過程中收費的,會被行政部門給於警告,情節嚴重的,還會被吊銷律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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