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2條撤銷權時間是多久
一、《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52條撤銷權時間是多久
權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二、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並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誤解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誤解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3、誤解是由誤解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這也是誤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別之一。即誤解人的錯誤認識不是源於對方當事人的遺錯行為,而是由於自己的不謹慎。
4、誤解是誤解人的非故意行為。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為藉口,而實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誤解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合同。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由於可撤銷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為有效的合同。
為此,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三、合同中顯失公平解析
1、何謂公平。
對於合同雙方來講,合同的公平究竟體現在合同各方的主觀認知呢,還是應該有一個普遍的客觀標準呢?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錢或一顆胡椒籽可以構成一個有價值的對價。”這句話或許可以從一個側面提示我們合同當事人追求和價值是主觀的、不穩定的和相對的,因人們的需求、品位、情感的不同而不同,雖然人們的主觀的價值標準在大多數情 況下是趨同的、一致的、相差不大的,但我們還是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合同作為交易的法律手段,應當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質。而一般來説,當事人出於真正自願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換句話説,合同雙方完全出於真意而達成的合同,儘管以通常的、普遍的價值標準和公平標準來評價,雙方利益出現了失衡,但對合同當事人來講,只要他認為是公平的,法律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應加以干涉。在合同關係中,公平可以理解為當事人自願作出利益上的選擇。即使一方對另一方付出的代價是低廉的,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也是一種公平和對價。顯失公平原則中所講的“公平”應該是指當事人並不是完全出於真意,簽約而導致的利益的失衡,其所以簽約,是因為其欠缺交易經驗、欠缺判斷力,過於草率或在對方有某些方面的明顯優勢的情況下做出的,如果不是這些因素的制約,他是不會與對方達成這樣內容的合同。
2、“顯失公平”中的“顯”的標準。
合同失卻公平究竟達到何種程度方為明顯不公平,本文認為應從下三個方面加以考察:
①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為雙務合同,不用支付對價的單務合同無所謂顯失公平。
②一方獲得了超過法律允許限度的利益,而另一方卻因此而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如標的價款大大超過了市場同類物品或勞務的價格。
③因供求等因素導致價格適當偏離價值或者是由於市場的固有風險而帶來的利益和損失理應排除在外。
3、顯失公平原則追求的應該是程序公平,而非結果公平。
如果只從“顯失公平”的字面理解,這顯然是從合同結果着眼的命題,但作為民法的一項重大原則而提出來的顯失公平維護的卻是程序公平,而非簡單的結果公平,這至少是由於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①單純以結果的不公平而變更或撤銷合同,容易導致各種原因引起的結果不公混淆不清,以致違背價值規律。導致最終結果不公平的原因很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同價值的偏離將成為常規,追求單純的結果公平很可能會干擾、扭曲基於市場供求的作用所形成的雙方的對待給付關係,從而造成對價值規律的否決。
②單純追求結果公平注重了對結果公平的保證,而忽視了對交易過程、交易秩序公平的維護,人為地排除風險,不利於市場經濟機制的培育,違背了市場經濟的風險固有屬性。
③只追求合同結果公平不符合市場競爭的要求。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只要競爭的條件是公平的,在競爭中市場主體處於平等地位,享有均等和機會,對競爭的“遊戲規則”一體遵行,那麼就為公平競爭,當事人由此所獲得的最大利益就具有正當合法性。追求合同結果公平會人為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從而影響資源配置的合理和高效率。
4、合同顯失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
在顯失公平的合同中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或迫於對方的某種優勢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合同對於利益受到損失的一方並未充分表達其意志。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説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因此並不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違背。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民法典》也是對於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給予了撤銷的權利。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如果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查詢相關法律法規,切不可盲目處置,耽誤了大事。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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