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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是怎樣的?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交申請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2、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應當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單位加蓋公章。無相關規定的,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二)受理

1、公民因經濟困難就《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受理。

2、《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公民因經濟困難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3、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4、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書面憑證,載明收到申請材料的名稱、數量、日期。

(三)審查

1、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查證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調查核實,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2、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製作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並製作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應當載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3、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

(四)承辦

1、對於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安排其所屬人員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承辦;對於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者收到指定辯護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法律援助律師承辦。

2、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的人員數量、資質、專業特長、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情況、受援人意願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辦機構、人員。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辯護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死刑案件的辯護人。

3、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通過和解、調解、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

4、法律援助人員應當自法律援助案件結案之日起30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立卷材料。

5、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立卷材料及受理、審查、指派等材料進行整理,一案一卷,統一歸檔管理。

綜上,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包括申請人提交材料,相關機構依法受理、審查、承辦。申請人要詳細瞭解需要提交的材料,避免申請不成功,同時也應瞭解辦理程序,這樣可以更快的完成法律援助,自己的問題也能得到更好的解決。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法律援助的知識,可以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