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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條件是什麼,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麼

一、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條件是什麼

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條件是什麼,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部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以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但並不是每個公民均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其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一般條件:

(1)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2)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或生活保障線標準掌握。

2.特殊條件: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對其是否具備一般條件無須作實質審查,即可經過人民法院指定獲得法律援助。例如《刑事訴訟祛》第34條規定的盲人、聾人、啞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麼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雖説法律援助能夠無償的幫助解決司法方面遇到的問題,但是申請法律援助是需要一定條件的,當前大多數人對於這些條件並不瞭解,所以在申請法律援助之前,我們一定要按照自身的情況進行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