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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清算法人程序是怎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清算法人程序是怎樣的?

每個公司成立之初,都會選舉出該公司的公司法人,這個選擇是要很慎重的,因為法人代表着一整個公司的利益,任何行為都會對公司的發展造成影響。一旦出現嚴重問題,就應該解散法人,並對其進行清算。那麼,清算法人的程序是怎樣的呢?來看看吧!

清算法人程序是怎樣的?

一、企業法人清算程序的啟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可見,企業法人在解散後進行清算,是法律規定的一項義務,清算主體必須履行。

二、清算主體的確定

(一)清算主體

在企業解散後,負有清算責任的主體為清算主體,也稱清算義務人或清算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算主體一般是指企業的股東或者是有股東性質的開辦者、上級主管部門。針對我國企業不同的性質,清算主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1、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

2、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集體組織,也即開辦者;

3、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聯營各投資主體;

4、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全體股東;

5、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

(二)清算組成立時間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這是對公司清算而言的,對其他企業則沒有明確規定。

(三)清算組的成立及確認

實務操作中,清算組由企業自行成立,外界對此很難知悉。筆者認為,清算組成立後,應當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備案,並登記清算組組長及各成員名單、住所、聯繫方式等,經備案後,刻制“清算組”印章,行使清算職權,開展清算工作。這樣一來可以監督清算組的活動,二來可以克服清算組的隨意性。

(四)清算組的職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與法律信息了,相信大家在認真的閲讀了以上內容之後,一定會對清算法人程序有了更深的瞭解。因此,公司企業只需要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各個與法人有關係的方面進行法人的清算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