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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程序是怎樣的?

(一) 當事人僅就相關問題進行法律諮詢,可以通過撥打12348法律服務諮詢熱線、寫信、網絡諮詢或上門諮詢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機構設有專門的服務窗口進行接待,對公民提出的相關法律問題予以專業的解答。

當事人想得到更進一步的法律援助服務,如代擬法律文書、代理、辯護等須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認為符合法定的要件後,才會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二)到哪裏申請?

一般情形下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可以向有關義務人所在地或者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定受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三)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交申請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2、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或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證件、證明材料的;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蓋公章。

(四)申請的形式:

一般情況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如果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接待人員代為填寫。

二、審查

收到法律援助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後,主要審查三個方面: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範圍、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以及申請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據。

1、事項範圍審查

確認所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事項範圍。以《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所列事項為依據,從申請人提供的與案情有關的材料中進行判斷。

2、經濟困難條件審查

(1)經濟困難標準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公民經濟困難標準,各地可參照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執行。

(2)經濟困難證明

經濟困難證明是指法律援助機構用來審查和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據材料和證明文件。

經濟困難證明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户救助證、農村五保供養證等證件以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3、合理性審查

主要審查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和其他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夠證明案情,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獲得法律援助的材料。

三、決定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援助的決定;決定援助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後,其所在機構應當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法律援助機構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申請事項和請求或者相對人不明確、申請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構受理範圍、超過時效規定等情形,應當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終止法律援助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終止法律援助並書面告知受援人和案件處理機關:

(1)受援人以欺騙、隱瞞事實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3)案件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

(4)受援人另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5)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6)受援人違反法律援助協議,使協議難以繼續履行的。

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國家制定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使公民在訴訟時不會因為經濟困難等原因而無法享受到法律上的幫助。但同時,申請法律援助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果公民因為法律援助的無償特點而隱瞞事實、獲得法律援助,被發現後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終止對該公民的法律援助。

標籤:公民 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