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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律援助人員援助的程序有些?

一、申請法律援助人員的援助所需材料

辦理法律援助人員援助的程序有些?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業保險金的人員、享受農村五保供養的人員、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依靠撫卹金、救濟金生活的人員提供相關的有效證明材料,無需再提交經濟困難證明。

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因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以及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無需審查經濟困難狀況。

二、辦理的程序

(一)申請、受理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明及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成年人身份證、未成年人户口本);

2.家庭經濟狀況證明(出具民政部門頒發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無上述證件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經濟困難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有關材料(與請求事項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其他代理申請人應提交代理權的證明(代理申請委託書)。

(二)審查、決定

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申請進行身份、案件、經濟狀況審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援助的決定。對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申請人,批准給予援助並送達“給予法律援助通知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請人作出不給予援助的決定,並送達“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通知書”,申請人對不給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三)指派、實施

對批准給予法律援助的事項進行登記後,指派本中心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或援助工作人員辦理,或指派其他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辦理。指派的援助人員依法辦理援助事項,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人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四)指導、監督

援助機構定期向受援人和審案機構瞭解承辦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服務態度,向援助人員瞭解援助工作進展情況,指導其依法開展援助工作,對已經結束的案件進行質量反饋調查,作好案卷裝檔工作。

綜上所述,辦理法律援助人員的援助程序有帶上相關證明材料到援助機構進行申請援助,援助機構受理後對申請援助的人員進行審查,確定情況屬實後進行相關援助。在援助的過程中,援助機構會定期對被援助的人員進行一定的回訪,瞭解援助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