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户能不能破產?
不允許個人申請破產。隨着《民法典》頒佈,《民法總則》已廢止。
我國確實確立了破產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破產的適用對象、破產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分別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的程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户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由此可見,在我國,破產的對象僅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私人企業)以及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而不包括作為自然人的公民個人。
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國法律是不允許個人申請破產的,也就是説,個人資不抵債只能以自己的財產對所欠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在依法核准登記的範圍內,個體工商户享有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個體工商户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對其經營的資產和合法收益,個體工商户享有所有權。個體工商户可以在銀行開設賬户,向銀行申請貸款,有權申請商標專用權,有權簽訂勞動合同及請幫工、帶學徒,還享有起字號、刻印章的權利。
個體工商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應照章納税,服從工商行政管理。個體工商户從事違法經營的,必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個體工商户,當他面臨債務上的糾紛,或者是最終想要申請破產時,是不可以的,因為個體工商户他根本就不具備申請破產的資格,有法人的一些公司當最終在面臨虧空時,才可以申請破產,因為法人畢竟可以獨立承擔責任,而個體工商户他沒有法人,當然是自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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