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民法總則規定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每件物品都有一個主人,未經主人同意,他人不能隨意使用。如果是無主物,也並非撿到誰就歸誰,對於這種不明確的財產,歸還給國家比較妥當。如果財產的主人現身索要,我們也不會落得個侵佔他人財產的罪名。那麼,無主物民法總則規定是什麼?請看下文。
一、無主物民法總則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可以分為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和非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而關於無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二、無主物的範圍包括哪些
民法上區分有主物和無主物的目的,在於無主物適用先佔原則,有主物則不適用。無主物的本質屬性是:對無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權利,因此先佔者可取得所有權。這意味着無主物上不僅無所有權,而且無任何權利。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為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為無主物。由於我國為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筆者認為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1、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2、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3、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三、如何區分遺失物和無主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不過,除所有人以外,因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合法佔有的物,也為遺失物。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如果我們在生活中不慎丟失了物品,內心肯定是非常着急的,擔心找不到,又擔心被人拾去了。當我們撿到物品時,它的主人可能已經不需要它了,也可能是碰巧弄丟了,即使這樣我們也不能強行佔有它。法律規定了無主物民法總則,意在保護財產所有人的權益,為防止糾紛發生,無主物基本歸屬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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