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無主財產的規定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隨着社會經濟發展,無論是有主財產還是無主財產,在日常生活中,因財產而發生的糾紛不在少數,更有甚者鬧出了人命。《民法典》和之前的《民法通則》中有不少關於財產的規定,那麼,《民法典》無主財產的規定又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將會將它們羅列出來,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財產的含義和分類
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傢俬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並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產權)
(二)財產的特點
1、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任何人不經財產所有人的許可不得使用該財產,否則就是非法侵犯權利;
3、財產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諸如公司這樣的法人。
(三)無主財產的含義
無主財產是指所有人不明或者沒有所有人的財產,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遺失物等。
(四)無主財產的種類
1、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對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在實踐中,一般做法是失主不明的應交給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經公告招領,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收歸國家所有。
2、埋藏物、隱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的財產;隱藏物,是指隱藏於他物之中的財產。根據《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佔為已有。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依法予以保護。
3、無人繼承的財產。
我國《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五)民法典中關於無主財產的規定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六)申請認定無主財產的程序
1、申請的提出。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可以是“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或者個人”。有關是指:財產的發現人、財產所在地的層組織或者基層人民政府;該繼承人死亡後的財產管理人等等。能提出申請的人的範圍是很寬的。但公民申請,大致兩種情況:
一是他發現了無主財產,
二是他知道原主,但原財產所有人已經死亡而該財產又無繼承人,無人對財產主張權利。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在其主管範圍內發現了無主財產,
二是財產的原財產所有人是它的成員或者和它有經濟上的聯繫,而該原財產所有人無繼承人等。申請人應寫出申請書。申請書主要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2、案件的管轄。審理認定財產無主案的管轄權是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這是個特殊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一般管轄的規定不同,不是由申請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這樣規定便於法院瞭解無主財產情況,便於尋找財產的原財產所有人,便於法院及時作出裁判。
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一些關於財產的糾紛,小編建議大家當機立斷尋求律師的幫助,千萬不要先入為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無主財產的歸屬和處理方法應當走法律途徑,這樣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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