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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信息權的法律內涵

2017年三月通過的民法總則首次在民事責任中提出了個人信息權的保護,並明確地表示個人信息權受到保護的規定,這一條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對我們的生活產生了影響,民法總則信息權的提出,將會很好地保護我們的個人信息權不被侵犯。下面是一些關於該條法律的資料和解讀。

民法總則信息權的法律內涵

一、民法總則的信息權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二、解讀

本次《民法總則》雖然確立了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地位及性質,但是並未明確界定個人信息的法律內涵。早些時候,立法中曾存在“個人信息”、“個人數據”等多個提法,對個人信息的法律內涵也存在較大差異,這給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個人信息的內涵和外延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首次將“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明確為“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即並未明確區分“隱私”與“個人信息”的混合立法模式。

此後,在《電信和互聯網用户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中,明確提出個人信息是指“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賬號和密碼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務的時間、地點等信息”,首次獨立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內涵,並提煉出個人信息的核心法律特徵——識別性。

個人信息的完整法律內涵,成形於《網絡安全法》。該法採取概括加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法律內涵,即個人信息,法律特徵概括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同時列舉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常見個人信息形式。

非常明確表示未經本人同意個人信息不得被隨意買賣,而且不可以公然向任何人公開別人的個人信息,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是要負起民事責任的,所以我們在平常生活中也要多加註意,千萬不要隨意買賣別人的個人信息,要做個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