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清算期間法人不在存續的依據是什麼
現在我國的資本市場是屬於一個開放速度非常快的全新的階段,各企業之間其實肩負的責任和使命也要比以往更加重要了,與此同時,市場激烈的競爭法則也讓所有的企業必須要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才能站穩腳跟。另外有一部分反而受到新規則的衝擊就面臨着清算破產的地位,而在清算期間,有些人員可能會認為民法典清算期間法人不在存續。
一、民法典清算期間法人不在存續的依據是什麼?
清算期間法人還沒有被註銷,因此清算期間的被告依然是法人,只不過是清算組負責。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1、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人解散怎麼進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小編在文章的結尾處提醒大家一句,民法典清算期間法人不在存續的這種想法完全就是錯誤的,因為法人不存續是建立在已經在國家有關部門把全部登記的手續依法給註銷了的,這隻能是在清算完成了以後的,清算期間公司還有很多事情都要處理的,因此法人是依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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